经开区发布2025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
案例一:经开区某土菜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11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经开区某土菜馆的腊肉(自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的腊肉(自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6日,芜湖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现场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随后将抽检不合格违法线索已送至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2025年6月18日,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自制腊肉案件虽涉案货值不大,但极具典型意义。它精准暴露了在家庭作坊式生产模式下自制腊肉的生产贮存环境不达标的风险隐患。此案警示我们,传统美食制作若脱离有效监管,极易成为食品安全盲区,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案件查处不仅惩治了违法行为,更推动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家庭作坊式肉制品制作风险点的关注与规范,强化了“舌尖上的安全”无小事的公众意识,对督促生产者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选购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二、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案例二:经开区某油厂涉嫌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11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经开区某油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油厂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后通过简案快办程序现场下达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9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处罚。
典型意义:小油厂因环境卫生差被警告处罚,看似个案,但其背后揭示的食品安全隐患与监管动向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小油坊的环境卫生问题(如生产车间地面发霉、有老鼠痕迹、生活用品与生产物料混放等)并非小事,它们直接关联食用油安全。若管控失守,可能引发黄曲霉毒素超标、油脂酸败等严重食品安全风险,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彰显了监管层面对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态度,警示所有食品生产者必须将卫生安全置于首位。
三、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及“两超一非”整治
案例三:王某涉嫌因违反食品安全犯罪获刑终身禁止从业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9日,芜湖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卤菜摊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抽检的卤汤、卤菜和生产制作点的卤菜佐料罂粟相关项目均不合格。2023年 8月17日,芜湖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3月20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对当事人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先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当事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第二款所述情形,构成因食品安全犯罪获刑应当终身禁止从业行为。2025年6月19日,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第二款规定,处罚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典型意义:本案以“零容忍打击+终身禁业”的刚性执法守护辖区舌尖安全。监管部门对小摊贩主体适用终身禁业罚则,彻底剥夺违法者从业资格,同步阻断其规避监管的潜在路径。案件查处不仅即时切断有毒食品扩散风险,对当事人“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信用惩戒”三位一体,更触发“一人受惩、万户警醒”的行业净化效应,——周边熟食经营者主动强化自查自律,形成禁业筑牢底线的治理闭环。此案彰显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灶台方寸地,民生大如天”的执法立场,将家门口的油烟味转化为百姓的安心味。
四、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案例四:芜湖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8日,芜湖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三防措施不到位、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前整改完成。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查,发现当事人未完成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至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2025年6月18日,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执法人员回查后,当事人对检查中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最终,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养老院住户为老年人,身体机能衰退,免疫力较弱,食品安全关乎他们的生命健康,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此次处罚彰显了我单位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通过严格执法形成震慑,督促养老院提升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6000元罚款虽金额不大,但传递出明确信号:食品安全无小事,养老机构不能因服务对象特殊而降低标准。这有助于推动整个养老服务行业重视食品安全,营造安全、健康的养老环境,保障老年人“舌尖上的安全”,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案例五:经开区某私房菜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后厨工作台上发现部分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限,且处于开封状态。上述涉案食品原料均位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食品处理区,现场均处于开封状态,购进时未索取进货票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涉案食品原料和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应履行好作为经营者的义务,加强食品原材料的把控。涉案食品原料购进时未索证索票,且在餐饮单位食品处理区发现,执法人员虽未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情节,但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超过保质期后,虽在食品处理区但未使用或无使用可能。经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并综合考量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所在地为江北片区,属于经开区下辖的农村地区。当事人经营管理不善,在后厨出现过期食品原料。在国家总局首违免罚、轻微免罚、柔性执法的指导思想下,坚持四个最严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社会影响、案件质量等诸多因素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不仅为同类案件执法尺度奠定基调,也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
六、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
案例六:周某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24日,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违法线索移送函》:经开区某餐饮店在美团平台公示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查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证书公示查询系统,该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在芜湖经开区经营一家餐饮摊点,于2024年3月8日注册了营业执照,并于2025年3月31日注销该营业执照。由于夜市食品摊点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当事人找到假证办理人员伪造了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上传美团平台后通过了美团的审核,在美团平台上提供外卖餐饮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作为夜市食品摊贩,其条件不足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但当事人为了能扩展外卖服务,通过微信联系相关人员伪造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上传美团平台,通过美团审核后提供外卖餐饮服务。上述违法行为不仅恶化了外卖餐饮服务的食安环境,也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幽灵外卖”情形。随着外卖餐饮的蓬勃发展,外卖餐饮违法行为将成为监管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七、食品生产经营虚假标注及网络销售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案例七:经开区某孕婴童用品销售店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31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经开区某孕婴童用品销售店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优博深爱敏佳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执法人员于对现场检查发现的3罐涉案食品予以扣押。经查,投诉举报内容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范围较小,涉案食品仅销售1件,货值金额较小,无违法所得,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的办理,促进了经营环节完善内部管理。此外,还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实践样本。执法机关通过“柔性执法”与“严格监管”结合,既震慑了违法行为,又引导企业主动整改。同时,案例中暴露的跨境销售等监管难题,也为后续立法完善提供了实证依据,推动特殊食品监管体系的持续优化。
八、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
案例八:经开区某药房涉嫌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18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开区某药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过期药品存放区域无相应标识。当事人未按照人工作业库房要求储存药品,未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过期药品未设置红色色标。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以案为鉴,药品安全关乎生命健康底线。药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意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